发布者:徐创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08日 974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案件概况:原告本系被告1公司的员工。2021年5月,被告公司1的实际控制人被告2因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辆保险即将到期,无钱购买保险,便找原告帮忙,请求原告借钱到被告公司1名下账户。原告鉴于当时与被告2关系较好,为帮助公司渡过难关,于是按被告2的请求,分别在2021年6月3日转账6万元,2021年6月4日转账4 万元,2021年6月5日转账3.6万元,共转账13.6万元至被告公司1账户。2021年9月4日,原告将该 13.6 万元计入公司成本分析表中,被告2予以了确认。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2及被告公司1返还资金,至今未果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遂诉至法院。
律师点评: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按被告2的指示将资金转入被告公司1账户,能否要求被告2按民间借贷还款。被告2既没有写借条,也没有直接承认借款的意思表示,想让被告2还款,难度不小,好在最后在法院达成了调解书。
最终建议:以后借钱给别人尽量写借条或欠条,或者在微信聊天中让别人作出承认借钱的表示,注意自己权利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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